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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 (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2019-05-07  | 来源: | 点击数: 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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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建管〔2013〕94号
 
 
关于修订《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

(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处、市建设工程质监局,委城乡建设科、安全质量科:
为适应建筑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规范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结合近几年“颍州杯”奖评选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申报“颍州杯”奖的工程应是已纳入县、市或本行业(部门)争创“颍州杯”奖计划的工程。对纳入创“颍州杯”奖创优计划的工程,应按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对创“黄山杯”等省级创建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管〔2004〕41号)的要求,加强过程控制,并将“颍州杯”奖创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市建筑业协会。县(市)工程报所在县(市)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登记,阜城各类建设工程报市建筑业协会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登记。
各推荐单位应将县(市)或本行业(部门)“颍州杯”奖创优计划登记表报送市建筑业协会备案,市建筑业协会根据县(市)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完成情况、各县(市)或各行业(部门)创优计划及实施情况,并参考上两年获奖工程数,提出各县(市)、各行业(部门)申报“颍州杯”奖的建议推荐数量。
申报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创建“颍州杯”奖的工程项目,应是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评价为优良的工程。
二、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申报单位填写《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提交工程所在县(市)建筑业协会或报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各县、市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评估意见并盖章(凡无具体评估意见的不予受理),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推荐申报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时,应在本县、市(部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的工程是否符合条件,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对申报“颍州杯”奖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和对工程质量现场复查两道程序。”
四、第十八条第七项修改为:“工程复查结束后,由复查组长将复查结果汇总并向市建筑业协会报告复查情况。”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经现场复查通过的工程,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议、汇总,并根据形式审查和现场复查的结果,确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项目名单。”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建筑业协会负责“颍州杯”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纂归档工作,并组织宣传。”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获“颍州杯”奖的建设工程如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市建筑业协会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可向市住建委申请做出取消该工程“颍州杯”奖称号的决定。
八、文中所有“市建委”改为“市住建委”。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23日
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以下简称“颍州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颍州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颍州杯”奖的评选工作在市住建委的领导下,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经市住建委审定发布。
“颍州杯”奖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颍州杯”奖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筑业企业共同申报。
第三条  “颍州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申报参评安徽建设工程“黄山杯”奖、安徽优质工程的项目,从获“颍州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颍州杯”奖评审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安徽省工程质量标准和实际质量水平的发展,体现技术及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评选“颍州杯”奖的建设工程,应是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其中,主承建单位合同承包额不少于600万元。
参加建筑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有相应的设备安装工程,参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相应的建筑工程。
(二)公共建筑、园林古建筑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1.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2.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5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5.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6.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
(三)市政公用工程:
1.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桥梁、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
2.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2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厂、1万立万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
3.1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备站、3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灌站;
4.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
5.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或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工程。
(四)住宅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及综合验收),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住宅工程。
(五)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工程所在地位于县(市)的,工程质量符合“颍州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政策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颍州杯”奖评选但未被评选上的工程(不包括已经申报但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工程);
(四)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五)使用国家或安徽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颍州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申报“颍州杯”奖的工程应是已纳入县、市或本行业(部门)争创“颍州杯”奖计划的工程。对纳入创“颍州杯”奖创优计划的工程,应按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对创“黄山杯”等省级创建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管〔2004〕41号)的要求,加强过程控制,并将“颍州杯”奖创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市建筑业协会。县(市)工程报所在县(市)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登记,阜城各类建设工程报市建筑业协会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登记。
各推荐单位应将县(市)或本行业(部门)“颍州杯”奖创优计划登记表(附件2)报送市建筑业协会备案,市建筑业协会根据县(市)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完成情况、各市或各行业(部门)创优计划及实施情况,并参考上两年获奖工程数,提出各县(市)、各行业(部门)申报“颍州杯”奖的建议推荐数量。
申报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创建“颍州杯”奖的工程项目,应是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评价为优良的工程。
(四)工程已按国家、安徽省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获得县、市级以上专业部门优质工程证书,工程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六)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未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七)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专业工程经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推荐。
第九条  申报“颍州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四)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应是承担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工业、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工程,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各家参建施工企业完成工作量均在20%以上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颍州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承担了设备、电气安装或主要装修工程的单位;对其他工程是指承担了主要配套工程的单位。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的项目,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建筑业企业自行申报的项目,参建单位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十二条  申报“颍州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颍州杯”奖。
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业企业,自处罚当年起两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颍州杯”奖。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颍州杯”奖的申报由承建单位(特定条件下也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申报资料由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汇总申报。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申报时,由完成工作量较大的施工企业汇总申报。
“颍州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提交工程所在县、市建筑业协会或报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建筑业企业协会推荐。
(二)各县、市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评估意见并盖章(凡无具体评估意见的不予受理),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级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推荐申报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时,应在本县、市(部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  “颍州杯”奖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单独装订);
(三)有关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含节能设计及施工情况)的文字材料;
(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证书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五)评选为本县、市范围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工程的证书复印件;
(六)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和监理评估报告;
(七)施工单位(含主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招标工程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八)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重要部位施工质量并附文字说明的原版彩照15张左右(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8张);
(九)以上材料(除申报表外)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装订整齐,报一式两份。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文字及印章等必须清晰,申报资料应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
 
第五章  工程核查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的工程是否符合条件,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对申报“颍州杯”奖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和对工程质量现场复查两道程序。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由4-5名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形成形式审查意见,并签名负责。形式审查通过后的工程,方可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现场复查组由4-7名不同专业、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现场复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验收情况及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使用单位(住宅工程要听取住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内业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形成复查报告和相应的复查记录表、排序表。
(七)工程复查结束后,由复查组长将复查结果汇总并向市建筑业协会报告复查情况。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经现场复查通过的工程,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议、汇总,并根据形式审查和现场复查的结果,确定提交评审委
员会评审的工程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评审委员不少于7名(单数)(名单附后)。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委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召开必须有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5人)的评委参加,在审阅申报材料及工程核查情况报告后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报市住建委审定。
对审定通过的工程,在阜阳建筑信息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工程项目报市住建委确认批准后公布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荣获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的主申报单位颁发“颍州杯”奖杯和获奖证书,对荣获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颍州杯”奖参建单位证书,对荣获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颍州杯”奖监理单位证书。对所有获奖工程予以通报表彰。
各县、市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颍州杯”奖杯和获奖证书,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建筑业协会负责“颍州杯”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纂归档工作,并组织宣传。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参加“颍州杯”奖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委会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获“颍州杯”奖的建设工程如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市建筑业协会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可向市住建委申请做出取消该工程“颍州杯”奖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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