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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2023-11-14  | 来源:本站 | 点击数: 657

阳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阜阳市建筑业协会以下都简称为:本会)。英文译名: Fu y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YC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阜阳市建筑业协会是由全市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等勘察设计企业、基础施工企业、土建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建设项目工程检测企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装拆企业、建筑消防水电安装企业、建筑架业租赁和搭拆企业、建筑房屋烟道生产与安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建材销售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组织,是在阜阳市民政局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沟通政府,服务企业; 融合创新,支持发展”的理念,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构建政企沟通桥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促进我市建筑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阜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 阜阳市颖州区一道河路万方广场 5号21楼。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社会团体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社会团体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 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八条 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 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 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本单位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九条 本单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时,本着应建尽建的 原则,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先建 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基层党组织第十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本单位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活 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和探讨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提高建筑业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进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文明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四)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维权咨询活动;

(五)对本市县级建筑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助省协会在我市的有关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 引导和推进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优良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质量、安全标化工地,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同其它省、市的相关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地区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地建筑业协会及其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 交流,开展咨询服务,编辑、整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文献和有关资料;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秀企业、优秀个人、优质项目;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 发布本行业信息及国内外同行业发展动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本行业的企业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3.按本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4.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本会会员的范围为:

1.全市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等勘察设计企业基础施工企业、土建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建设项目工程检测企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装拆企业、建筑消防水电安装企业、建筑架业租赁和搭拆企业、建筑房屋烟道生产与安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建材销售企业等:

2.本协会特设立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装拆专业委员会、建筑消防水电安装专业委员会、建筑桩基施工专业委员会、建筑设计勘察专业委员会、建筑建材检测专业委员会、建筑烟道生产安装专业委员会、建筑架业租赁搭拆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单位会员。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4.会员逾期一年未交会费的,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而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属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

(三)审议本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的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参加理事会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 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常务理事会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或委托会计资质机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协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经研究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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