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提升城市品质,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对《关于支持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快速审批流程。并探索制定微更新、微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豁免清单。
鼓励成立城市更新实施主体
《意见稿》提出,创新更新实施路径。各市、县(市)要定期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精准查找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运用城市体检成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和地块详细规划,并制定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鼓励成立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发挥政府平台作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筹融资、还建房筹措、征收补偿、招商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工作。推广以设计为龙头的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带方案招标+全过程跟踪审计+标后评估”,强化“全过程设计陪伴”,提倡前期策划咨询、融资以及后期的运营主体提前介入,确保各环节有效衔接、深度融合。
城市更新不得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
《意见稿》要求,城市更新中不得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建筑高度不得突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高要求。
同时核定优化容积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设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以保护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山水格局和优化布局为导向,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规划建筑量跨片区(单元)进行统筹及异地等价值转移的政策和机制。在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存量建筑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换用途。
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快速审批流程
在完善项目流程方面,《意见稿》提出,更新改造项目应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统筹管理,享受城市更新支持政策。各地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快速审批流程。并探索制定宗地面积小、建筑单一、工程设计简单、建设体量小的微更新、微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豁免清单。
带方案供地的城市更新项目严格执行出让时的条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房屋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5年内可暂不改变权利类型及土地使用性质。
此外,城市更新片区(单元)需要改变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的,实施主体可以采用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依法通过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并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
《意见稿》还提出通过引入多元社会资本、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相关减免政策,加强财政资金扶持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在保障公共利益前提下,对可经营、可出售、可出租的更新项目或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人+EPC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优先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
鼓励各地政府主导、省属企业、属地国有企业牵头发起,吸纳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及民间等社会资本,采用母子基金架构设立城市更新基金、鼓励各地依法发行企业债券、争取专项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加大金融支持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住房租赁经营力度。
对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同时,省级相关部门在分配涉及城市更新的相关项目资金时,向城市片区更新项目倾斜。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财力情况,通过直接投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对公益性、基础性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
《意见稿》提出,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建立健全更新工作推动、考核奖惩等体制机制。并建立专家委员会、社区营造(规划)师制度,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支撑作用。
同时,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在既有住区更新中,改造前问需于民、改造后问效于民,推动群众全过程参与更新。
此外,开展省级城市更新试点片区(单元)建设,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一批示范性强、效果突出的典型城市更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