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建协函 [2016]68号
各地市建筑业协会、各建筑业企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建筑施工企业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施工企业普遍采用的转包、分包及挂靠的经营模式,在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如工程发包因操作不规范,被认定为挂靠、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在纠纷案件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冲突也越发激烈和多样化,往往涉及发包人(有时还存在联营单位)、总承包人、转承包人、分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当事人,如何保证工程结算的公平、公正、合理和准确,这就成为广大施工企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帮助广大企业提高建设工程风险防范及纠纷解决的实务操作技能,维护广大施工承发包企业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建筑业协会联合北京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拟于17年元月在合肥举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与争议处理典型案例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专题培训”,届时将邀请工程建设领域具有研究实践的权威专家从168个经典案例入手,对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工期计算,工程质量责任认定,违约责任等难点问题进行讲解并现场答疑。
请各地市建筑业协会协助我会做好培训会议的通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1、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属于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结算,应当以中标合同,还是以施工合同为准?
3、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向发包人出具大幅让利承诺书的,该让利承诺书对工程价款带实质性变更,该让利承诺书是否有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
1、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承包人已实际履行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2、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如何认定合同性质?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1、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要求的法定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第三人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按“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的比例让利,是否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四)“黑白合同”的认定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是否“黑白合同”的认定?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施工合同,还是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导致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施工单位的资金占用损失由谁赔偿?
3、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如何认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的责任?
(六)建设工程价款及利息纠纷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税金比例及承担方式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工程并未竣工验收的,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4、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5、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明,应当以什么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6、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否包括工程款和利息?
(七)建设工程工期争议的认定及处理
1、顺延工期应当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2、工程质量被鉴定未不合格,鉴定期间顺延工期吗?
3、发包人不组织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应当如何认定?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违约责任认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材料价格争议时,如有明确约定且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的,其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2、能否以当事人选择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为据,推定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3、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赔偿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4、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是否以不超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30%为限?
(九)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纠纷
1、在发包方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承担责任后,承包人是否还应当承担责任?
2、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此时,发包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如何处理?
4、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5、在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时,发生质量问题,各方如何承担责任?(十)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的承包方、未完工的建设工程承包方、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方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其对转让的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3、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是否应当将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4、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能否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
二、参会对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建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营副总、项目经理、法律部、合约部、预算部、结算中心、审计等相关人员。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2017年元月5日-6日(4日下午报到)
合肥市伯爵假日酒店
地址:合肥市金寨南路908号(南二环与金寨南路交口)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1200元/人(费用含会务费、资料费、专家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报名办法及联系方式
请参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与争议处理典型案例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专题培训》的学员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通过电子邮件发至培训部。
电 话:0551-62879138 13146892696
电子邮箱: 46480103@qq.com
回执表下载:wwww.anjzy.com.cn
附件:报名回执表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2016年12月1日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与争议处理典型案例
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专题培训回执表
单位名称
|
|
联 系 人
|
|
部 门
|
|
职 务
|
|
手机
|
|
代表姓名
|
性 别
|
部 门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宿安排
|
单住□,标间拼住□,订房数量 间 ;自行安排□;其他说明:
|
参会方式
|
请参会单位将参会回执E-mail至会务组邮箱46480103@qq.com, 月 日 下午报到,报到后发放培训教材、代表证。
各参会代表凭证入场。
|
1.参加本次会议您想学习哪些内容?
2.希望与专家交流的问题?
|
附件.doc